原告彭刘建等40人受被告戴海林雇请,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木工、瓦工等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等人工资115万余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暂欠即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讼始。判决生效后被告也一直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刘建等40人向潜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戴海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潜山市人民法院将戴海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原告彭刘建等40人受被告戴海林雇请,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木工、瓦工等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等人工资115万余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暂欠即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讼始。判决生效后被告也一直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彭刘建等40人向潜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戴海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潜山市人民法院将戴海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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