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郝明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珠海保利茉莉花园/百合花园内墙保温工程发包给王郝明施工,大面积保温单价为20元/平方米。合同还就施工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2日,王郝明与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结民通过微信聊天对劳务费进行结算,确认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王郝明劳务费63656元未付。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申请人王郝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潜山市人民法院将安徽维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