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潜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潜山市城区禁限放区域内不再核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注销; 二、潜山市城区禁限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为: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第18号)中规定的禁限放区域; 三、潜山市城区禁限放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存有烟花爆竹的,应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主动将烟花爆竹交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作价回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经营、储存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后,禁限放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仍违规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依法按规上限处罚; 五、各单位和乡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的回收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举报和协助有关机关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超过1万元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110 8926399。
潜山市公安局 潜山市应急局 潜山市供销社 2019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