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叶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潜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任辅警。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劳务派遣到潜山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一中队任辅警,参加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2月和9月期间,在潜山市公安局开展的两次对城区涉“黄、赌”集中统一清查行动中,被告人叶某某在接到指令后,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辅警的工作经验,推测是清查“黄、赌、毒”方面的行动,遂电话通知经营汗蒸馆从事卖淫活动的王某,使得王某汗蒸馆从事的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未能得到有效查禁。2018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被潜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公安机关辅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叶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是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例涉恶“保护伞”案件。潜山市纪委监察委派员全程旁听了庭审。 |